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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招标文件74p
    6、投标方式及其他说明1)本工程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合同条件、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市场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等,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要求,自行投报完成本工程项目需要计取的所有有关费用(含开办费用;各个分项项目单价及总计价款;其它费用等)。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工程情况为借口,向发包人提出额外取费等补偿的要求,对此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2)投标单位所报的总价及各个分项项目单价中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损耗、储存、运输、管理、利润、超时工作、奖金及工期、质量、材料价格之任何市场差别费、所有间接费、与其他分包及的配合、交叉作业、赶工措施、总包配合费、综合费率、保险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材料检测费、施工图政府审查费、使用设计院图签的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3)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工程范围及投标报价亦须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4)投标单位须自行计算各个子目工程量,本次招标以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子目为总价包干的基础。中标总价视为已包括为完成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子目所需的费用。若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后的数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少,由投标单位承担上述风险,在招标图纸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合同总价。但如果投标单位计算的工程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多,将在届时的应付款项及结算中递减上述多计的费用。5)中标的单价为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实际变化、市场变化因素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定额、取费标准或材差作调整而变动。6)投标单位回标时须按主材明细表的格式注明所选用的主材的品牌、产地、供应商、生产厂家、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资料。并提供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联络电话及相关资料(含:经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部门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及进口产品的关税证明文件等),以供发包人审定品牌及价格。7)若投标单位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现场实际等因素完成本工程需要发生其他未包含在上述单价及费用中,则必须在开办费用中开列明细,该等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中标单位日后不得因实际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补偿要求。对于只适宜于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可计算在工程量清单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投价于工程量清单内“开办项目费用”中的对应项目内。“开办项目费用”在本合同中是固定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投标单位若在“开办项目费用”金额只填上一个总价,则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目。8)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详细地列出可以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投标单位能在同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上做出报价。9)投标单位在报价时须提供完整的清楚地列明其所计算的所有工程数量,单价及每行每页之合计价(工程量清单之格式详见附件),造价细目表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须结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与造价细目表中的合计数相一致。若投标人在计算中出现错误,则其投标总价将不会被修改或更正。该错误金额的合计若系少计,则将总误差额换算出占总投标金额的百分比,并按此百分比将所有造价细目表中的单价折扣,直至造价细目表的合计数与投标总金额一致。而该调整后的单价亦将作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增减时计取费用的依据。10)投标人依据投标图而漏报的项目(在投标书中已作说明者除外)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它各个分项项目单价或其它已报价的费用之中,一旦这些没有标定价格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其应调整的增、减价款将由发包人复核确认。11)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足以反映实际所需的费用,则可以在相应的位置增添项目并自报单价和价款,该价款将计入投标总价中。投标人须对其自行复核、计算的工程量负责,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被接受,则其所报计之工程量除发包人在招标图基础上所作的工程变更外均不得再作任何调整,一切对招标图理解错误而产生的工程数量的失误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12)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做出报价并为发包人接受后,该清单中的单价、工程数量、价款即被视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发包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的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目出现前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调增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低的合同单价,扣减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高的合同单价。13)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点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清单一旦被发包人所接受,将成为合同单价用于设计变更的结算。上述单价的报计不计入合同总价。14)投标书及其附表、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须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