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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20p
    4施工测量关键工序的管理4.1关键工序4.1.1施工测量关键工序为:a.平面控制测量;b.高程控制测量;c.变形观测;d.主轴线定位测量;e.φ22mm以上直埋地脚螺栓固定架中心线标高测量;f.土建竣工主轴线测量;g.设备安装基准线、基准点测量;h.行车轨道竣工测量4.2关键工序的管理4.2.1本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深基坑变形观测的测量及复测工作必须由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承担,并完成施测方案、技术报告的编制与报监确认工作。4.2.2主轴线定位、土建竣工主轴线、设备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测量必须由项目经理部测量组完成,并有复测或自检资料。根据其精度要求项目经理部可书面要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复测。4.2.3其它测量关键工序在项目部测量组指导下,由施工队完成,经项目部测量组全数复测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4.2.4在项目经理部没有组建测量组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可以请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复测。5其它5.1在保证建筑工程公司测量任务的前提下,项目管理中心面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5.2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对本公司所属的项目经理部提供测量专业技术服务工作。5.3服务费采取公开、透明原则,并根据工程的测量工作难易程度,由建筑工程公司领导主持,在统一价格平台的基础上商定。计费原则如下:5.3.1控制测量、变形观测按国家财政部批准的测绘产品价格Ⅱ类70%收取。收费标准见附件四(控制测量、变形观测收费价格)。5.3.2任务完成提交技术报告后,被服务方应及时签发测量任务单。见附件五。5.4建筑工程公司所属的各项目经理部所需测量仪器及测量工具,由建筑工程公司统一采购,对项目部租赁。租赁价格见附件六(测量仪器租赁及检定价格),见附件七。5.5控制点损坏需要恢复的按平面控制测量计费标准的80%计费。本文件解释权归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中心2006年6月20日附件一工程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实施细则1.测量控制网1.1承担施测任务的部门负责编写工程的测量控制网施测方案,交项目部审定后由项目部报相关部门审批。1.2测量控制点施测依据必须有书面成果资料,并经业主或有关部门现场交点确认。施测时应对依据点成果进行边长和角度检查。若精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向业主提出,共同确定使用的起始点和起始方向。1.3在施测时按规范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必须规范、清楚。在施测完成后应与相邻标段控制点或其它厂区控制点进行联测校核。1.4控制网首次施测时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确认。经确认合格后由承担施测任务的单位将技术报告上报项目部,项目部报监理检查审批。1.5项目部测量负责人接到各级控制点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记录、编号、转发。1.6施工单位对施工控制点必须严加保护,严禁碰撞和损坏。各测量组在使用控制点时应进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1.7以下情况必须对控制网进行全面复测:a.打桩结束后;b.大面积降水对控制点影响较大时;c.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控制点位移,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2.安装基准线、基准点2.1基准线2.1.1独立的设备可以厂房柱子纵轴线或基础中心线为依据测设。2.1.2对现场组装和生产线上的设备必须以厂房轴线或厂房控制网为依据测设。2.1.3对高精度的大型连续生产设备可根据厂房控制网的一个点和一个起始方向测设基准线轴线。2.1.4新安装的设备与原有设备有机械上的联动或衔接关系时,应以原设备的轴线为依据测设基准线。机械安装基准线也可以根据厂房内控制施测。2.2.基准点2.2.1设备安装基准点,无特殊要求时,一般以厂区水准点为依据测设。2.2.2新安装的设备与原有设备(或已安装调校好设备)有机械上的联动或衔接关系时,应以原设备(或已调校好设备)标高测设基准点的高程。2.2.3为保持连续生产线设备安装标高的统一,应在连续生产线关键部位基础上建立一个安装基准点。在设备安装期间,该点高程保持不变,连续生产线设备都依据该点(不变基准点)高程为依据进行安装。重要生产线上不变基准点按二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进行测设,一般不变基准点按三等水准测设,不变基准点应与依据点组成环线。观测成果合格后进行平差。2.2.4设备安装期间,各安装水准点应与不变基准点组成闭合环进行沉降观测,观测周期根据施工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半个月。3.施工放样测量3.1放样前应熟悉有关图纸资料、精度要求及现场情况,采用正确的施测方法进行放样。3.2放样结束后必须进行校对检查,以确保施测的准确。3.3各测量组按规定提交各种测量资料,测量组组长应做好施测日记。4.测量自检4.1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测量组应严格贯彻自检制度,自检内容如下:4.1.1施测图表、任务通知单,相关尺寸、坐标、标高数据、成果资料必须核对无误,并由核对者签字后使用。4.1.2计算资料一般采取两人对算或一人用不同方法计算进行校对,由计算者和检查者签字方可使用。4.1.3现场测量应有可靠校对条件,以保证施测的正确性。高程测量应注明闭合差或附合差,中线测量应与相邻中线进行量距或测角校对,角度测量一般采用正倒镜、归零等办法进行校对。4.1.4自检时发现超出精度限差,必须重测。4.2放样结束后各测量组长应安排人员对记录进行检查、签字确认。5.复测检查5.1项目部测量组负责复测检查,承担施工放样的测量组进行配合。复测结束后由复测人员在测量成果资料上签字确认。5.2复测可采用抽查或全数复测的方式进行。全数复测项目包括施工测量关键工序内容和以下项目:a.定位测量(定位轴线、引测的高程点);b.大于φ22的螺栓固定架中心线和螺栓标高(打砼前);c.专业交接测量(桩位轴线、基础中心线、地脚螺栓标高);d.设备安装中心标板、基准点高程。5.3抽检数量一般不少于原测数量的14,抽检的项目如下:a.模板标高;b.小于φ22mm螺栓固定架中心线和螺栓标高;c.垫铁标高;d.柱垂直度。6.中间交接6.1专业中间交接6.1.1交方在测量成果复测合格后填写测量成果资料交项目部测量负责人。6.1.2项目部测量负责人收到交方测量成果资料后,组织人员对测量成果进行复测检查。6.1.3成果经检查无误后,由项目测量组向接方交接,接方应签字确认,并返还交方一份。如果对交方成果有异议时应向项目部测量负责人反映,由项目部测量负责人组织交接双方进行现场确认,进行仲裁。6.2对外中间交接6.2.1由项目部测量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交接成果进行复测。成果合格后由施测单位填写测量成果资料。6.2.2项目部测量负责人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确定交接事宜。7.沉降观测7.1项目部测量负责人应掌握沉降观测点的设计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埋设沉降观测点。7.2承担土建施工的单位应及时按设计要求埋设沉降观测点,项目部测量组及时进行观测。在安装阶段移交承担安装任务的单位进行观测。7.3各测量组承担本施工段的沉降观测任务,为保证成果的正确性,应做到:a.测量人员固定;b.水准仪和水准尺固定;c.使用的水准点固定,并尽量按固定测站位置转点。7.4每个沉降观测点的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进行两次观测后决定。在沉降观测中若发现沉降点沉降量异常时,应进行重复观测加以证实。复测属实后应向项目部测量负责人反映。7.5沉降报表按业主和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填写,无特殊要求的按检测分公司编的沉降观测管理软件进行处理。每次观测完成后成果上报项目部测量负责人。7.6在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的中间交接由负责人组织交接方人员进行现场交接。交接时沉降点位齐全、点位埋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交方应提供一份所有沉降点的全部观测成果资料和电子文档。7.7各测量组在观测时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和《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测量规范》(YBJ212-88)技术要求进行测量。7.8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测量组负责整理沉降资料,并向业主移交。8.地下管网和隐蔽工程8.1在回填前由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网和隐蔽工程进行实测,并提交实测资料。各级施工人员应给测量人员创造条件,项目测量组复测确认后方能回填。8.2对于地下管道的平面位置一律依据施工控制点实测起点、终点、转折点、交点、变坡点及检修井等的坐标,高程按管顶及特征点进行测量。8.3实测资料经测量组整理后交项目部测量负责人一份。8.4地下管网和隐蔽工程的编绘由项目部测量负责人进行编绘。业主若已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地下管网和隐蔽工程的编绘,实测资料由项目部测量负责人交有关单位,并应有交接记录。9.记录及资料9.1原始记录必须真实、规范,清楚。记录上观测者、记录者及检查等栏目的内容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9.2项目部测量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各测量组原始记录及测量成果的填写是否规范,发现问题采取措施。9.3业主及有关部门对测量成果的式样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填写。无特殊要求的按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填写。9.4对外的测量成果一律由项目部测量负责人统一上报。10.仪器的检查保养10.1测量人员必须熟悉仪器的使用、保养和检查校正方法。每个月初或经长途运输后必须对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常规检查,并行成记录。检查项目如下:10.1.1水准仪:园水准器、i角误差、补偿器。10.1.2经纬仪:对点器、2C、园水准器和长气泡,吊装使用仪器横轴与竖轴垂直度的检查。10.1.3全站仪:除经纬仪所规定的项目外还应增加仪器指标差的检查。10.1.4测距仪:发射、接收、照准三轴关系正确性的检查。10.1.5觇标:对点器和长气泡。10.2测量仪器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有关项目超限应立即进行调校,对自己不能调校的仪器应立即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或调校。10.3为保证测量仪器的安全,应注意以下几点:10.3.1仪器在现场安置后,测量人员不得离开仪器。10.3.2高空架设仪器要注意稳定,防止滑动、倾倒,立体施工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0.3.3下雨或强阳光下要打伞,以防仪器受潮及曝晒。10.3.4长途搬运仪器时应有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仪器受损。